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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公交〔2006〕40号 关于印发2006年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相关统计数据提供如下(见 附件)。除宁波市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其他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附件:2005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 16294元2、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年/人): 6660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 12254元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年/人):5215元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年/人): 25572元2005年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待浙江省统计局公布后另行通知。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商当地法院确定。
浙江省统计局
二00六年三月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交通巡逻(特)警察大队、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区分公司 © 2005 版权所有 违法处理窗口>>城区中队:83888773 市北中队:82767111 临浦中队:82471064 衙前中队:82798060 义蓬中队:82163471 地址:萧山区城相街道育才路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