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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于今日实施

  

 

41起,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将正式施行。105号令最引人注意的是明文规定了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设置地点须向社会公布;设立了罚款“滞纳金”上限,并要求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向社会公布电子眼位置
   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105号令明确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设定罚款上限杜绝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105号令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修改之前的《程序规定》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修订后的105号令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105号令明确公安交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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